通过认证: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中确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旨在帮助企业建立科学、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通过知识产权体系贯标认证可以帮助企业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除了确保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的知识产权变得可控,还能促使企业创造更多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也能获取更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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